政治雷達法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第6條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