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第9條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9條

非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第3條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第4條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一、製造及加工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二)食品業者…第5條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登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第7條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第8條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第10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第…
← 第8條看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