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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4條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從事食農教育教學者,得檢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食農教育師資認可: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教學能力。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推薦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得由推薦單位說明其重大貢獻或績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農教育師資,應登載於人才庫,其認可有效期限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期限。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採認培訓及在職訓練課程時,得評估課程講師具食農教育師資之比率。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食農教育師資認可之申請,其處理期間同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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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