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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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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