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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5條

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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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