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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5條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及師資之認可或認可之展延。 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課程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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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