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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 第7條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五年內有因從事食農教育工作,違反農業法規,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確定。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從事食農教育工作,有危害食農教育推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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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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