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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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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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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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