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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取得華僑身分者,係指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 香港或澳門居民主張其已取得前項華僑身分者,應提出前項華僑身分證明書,必要時,相關機關得向僑務委員會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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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