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澳門護照,係指由澳門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澳門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