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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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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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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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