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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報名程序、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日期與地點、考試放榜日、成績通知、複查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構),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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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