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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6條

本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其命題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非選擇題及寫作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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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考試: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第5條本考試報名程序、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日期與地點、考試放榜日、成績通知、複查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第7條參加本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上傳下列表件及繳交報名費:一、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第8條報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已應考之科…第9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通過: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第10條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報考人實際需要,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考場設施、考…第11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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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