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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7條

參加本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上傳下列表件及繳交報名費: 一、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四、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報考人,其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報考人,於報名當學期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於報名時無法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暫准報名: 一、於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業生: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學位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於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考人,未具學士學位者,並應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由報考人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第一項第四款之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由報考人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第一項第四款之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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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考試: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第5條本考試報名程序、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日期與地點、考試放榜日、成績通知、複查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第6條本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其命題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考試題型除國語文…第8條報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已應考之科…第9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通過: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第10條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報考人實際需要,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考場設施、考…第11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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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