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申評會,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其任期不受前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評會,為該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並應有依前項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學校應將特教學生申評會作成之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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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