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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學校提出說明。 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原措施學校應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及申訴人。但原措施學校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通知申評會及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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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