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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學生自行提起申訴者,學校應考量學生最佳利益,決定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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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