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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1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再申訴者(以下簡稱再申訴人),應於評議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之提起,以學校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再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再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再申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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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