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3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3條

再申評會應自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再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學校提出說明。 學校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再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再申訴人。但原措施學校認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再申評會及再申訴人。 原措施學校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再申評會應予函催;其說明欠詳者,得再予限期說明,屆期仍未提出說明或說明欠詳者,再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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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