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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5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再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學校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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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