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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4條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後,於學生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再申訴。再申訴經撤回者,再申評會應終結再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原措施學校。 再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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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