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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9條

再申評會作成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以再申評會所屬主管機關名義,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後十五日內,送達再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措施學校;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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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