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3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3條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教師有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應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
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處理本辦法之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
第32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第34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教評會;…
第35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十一款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
第36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款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
第37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
第38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之日…
第39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教…
第40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決議或收受專審…
第41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42條
教師屬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
第43條
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學校依第二十五條第…
第44條
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
第45條
學校作成解聘以外之終局處理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
第46條
學校於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處理後,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支持…
← 第32條
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