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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12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無正當理由自建教合作機構召回建教生。 三、在學校教學實施期間,將建教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訴或協調,而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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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學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第34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建教合作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5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
第6條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二、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
第7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
第8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建教合作計畫書。二、採計學分…
第9條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
第10條
建教合作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課程之規定實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
第11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
第13條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
第14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
第15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 第11條
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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