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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約定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或回饋予對方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建教合作制度」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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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