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8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建教生輔導計畫。 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 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 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