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8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建教生輔導計畫。 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 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 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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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