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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建教合作制度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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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5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第6條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二、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第7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第8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建教合作計畫書。二、採計學分…第10條建教合作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課程之規定實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第11條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第12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第13條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第14條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第15條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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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