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35條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鮪延繩釣漁船依
第十八條
規定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不得超過下列所定上限: 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