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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1條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 WCPFC 或 IATTC 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兼營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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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