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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62條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2條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總噸位八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其經營者得申請該船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 兼營運搬船之船數,每年以十艘為限。申請船數超過十艘時,依申請時間先後決定順序。 兼營運搬船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兼營運搬船許可期間,該船不得從事捕撈作業,並僅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取得許可之兼營運搬船,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從事漁獲運搬業務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依第二項規定優先順序,許可次一順序漁船遞補為兼營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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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於兼…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0條
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取得大西洋或印度…
第61條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二、列名在W…
第63條
我國籍運搬船或兼營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WCPFC或IAT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
第64條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一、…
第6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於東邊袋狀公海從事海上轉載。
第66條
小釣船經許可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者,其漁獲物僅得於國內港口卸魚。
第67條
海上轉載之運搬船,應依WCPF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搭載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港內…
第68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第69條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未符合第六十一條規定。二、…
第70條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
第71條
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第72條
捕撈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第73條
依第七十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捕撈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第74條
運搬船於WCPF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WCPFC公約海域捕獲之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二…
第75條
得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外國漁業合作之漁船。經許可與兼營運搬…
第76條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向…
第76-1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
第77條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二十六…
第78條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
第79條
捕撈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
第7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於兼…
← 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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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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