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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75條

得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外國漁業合作之漁船。 經許可與兼營運搬船進行轉載之捕撈漁船,應在其漁業合作國港內轉載漁獲物,且遵守該漁業合作國相關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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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