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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12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或 LR 登記號碼。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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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的其他條文
第6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赴大西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第7條
申請次年度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或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第8條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
第9條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
第10條
取得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主管機關得公告由取得南長鰭鮪組或大目…
第11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八條申請…
第13條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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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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