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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但期滿欲繼續於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作業期間,最長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大目鮪組漁船依第九條取得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主管機關依許可月數之比率,核給每船…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的其他條文

第6條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赴大西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第7條申請次年度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或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第8條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第10條取得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主管機關得公告由取得南長鰭鮪組或大目…第11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八條申請…第12條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第13條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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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