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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 第26條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6條
委託處理費之攤提及調整說明如下: 一、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時,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運用國外資金部分,應依付款時及投標截止日之美金匯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 (二)運用新臺幣融資部分,應依付款時及投標截止日之新臺幣融資利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惟其調整以升降年息百分之二為限。 二、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操作維護費時,依投標截止日前一年之物價指數為準,按物價指數變動及投標須知所列之費率計算調整方式逐年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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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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