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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 第30條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及監督
灰渣及處理後之飛灰由興建營運公司運送至主辦機關提供之衛生掩埋場者,由主辦機關負責處置。 興建營運公司應積極自行回收利用灰渣,其收入歸興建營運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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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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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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