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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9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於營運前與公民營電力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並將該契約書副本一份送請主辦機關查核。售電收入歸興建營運公司所有,在營運期間,公民營電力公司之購電價格與投標截止日當時購電價格有差異時,超過百分之五以上部分,主辦機關應予以扣減或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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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