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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興建、營運及監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興建、營運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除國內公營事業機構為單一申請人外,應依招商文件規定成立興建營運公…第22條委託契約應約定主辦機關保證提供一般廢棄物之數量,並支付委託處理費。但實際提供一般廢棄物數量超…第23條採BOT模式辦理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時,與興建營運公司簽署地上權契約,其中地上權之存…第24條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期間,主辦機關應協調民意、排除抗爭。第25條因不可歸責於興建營運公司之原因導致延誤及損失之處理,應於委託契約中規定之。第26條委託處理費之攤提及調整說明如下:一、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時,依下列規定調整…第27條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垃圾焚化廠取得操作許可證,據以函請主辦機關層報本部同意備查後,正式營運受託處…第28條垃圾焚化廠營運後,應優先處理主辦機關依委託契約提供之一般廢棄物;主辦機關所能提供之一般廢棄物…第29條興建營運公司應於營運前與公民營電力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並將該契約書副本一份送請主辦機關查核。…第30條灰渣及處理後之飛灰由興建營運公司運送至主辦機關提供之衛生掩埋場者,由主辦機關負責處置。興建營…第31條興建營運公司應妥善管理維護垃圾焚化廠,營運二十年期滿時若仍能維持良好狀態,主辦機關得優先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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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