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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7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垃圾焚化廠取得操作許可證,據以函請主辦機關層報本部同意備查後,正式營運受託處理垃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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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