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將第二項中的「科技部」配合組織改造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這是配合科技部已更名的文字校正性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使條文用語與現行機關名稱一致,維護法律文字的正確與完備。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四條第二項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機關已更名,條文應同步修正以維持法律完備;疑慮:屬文字校正性質,外界少有實質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配合組改的文字修正多無爭議,可留意是否全法相關條文都已一併更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