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主要是將條文中「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符合組織法變更後的現況;修正後有助於明確業務職責,推动科學發展相關事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推動跨部會科學相關事務發展,並明確業務職責;解決現行條文與現況不符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相關業務職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有助於推動科學發展相關事務,並明確業務職責;疑慮:修正案可能需要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業務職責的順暢轉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修正案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業務職責的影響,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促使科學發展相關事務推動及整合。然現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科技部」尚未修正,顯不符現況。為明確業務職責,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以推動跨部會之科學相關事務發展。
二、現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科技部」尚未修正,顯不符現況。為明確業務職責,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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