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主要是將條文中「科技部」的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後的行政組織現狀。此修正旨在使法律用語與現行行政組織名稱一致,以完備法制體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將有助於使法律條文與實際行政組織名稱相符,避免名稱混淆,促進法制的一致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相關機關、產學合作單位及人才培育相關領域的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中的「科技部」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更新法律用語,使其與現行行政組織名稱一致;疑慮:部分人士可能擔心名稱變更對現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政策的實施造成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相關機關及產學界的意見,以確保修正後的條文能順暢實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查「科技部」已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組織法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經本院三讀通過。惟現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仍沿用「科技部」舊稱,尚未配合修正。為求法律用語與行政組織現狀一致,以完備法制體例,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條文中之「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