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主要是將審議會組成成員中原「科技部」的舊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符合現行政府組織架構。修正後有助於確保法規用語的準確性,落實政府組織改造後的職權歸屬與法制體例之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業務推動更加順暢,解決法規名稱不符現行政府組織架構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業務推動。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將「科技部」舊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後法規用語更為準確,有助於落實政府組織改造後的職權歸屬與法制體例之一致;疑慮:修正後可能影響審議會組成成員的權責與運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修正後的條文對審議會組成成員的權責與運作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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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蘇清泉等18人,鑑於行政院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之整體規劃與跨部會協調,原「科技部」已正式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其組織法亦已公布施行。然查現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有關審議會組成成員之規定,仍沿用「科技部」之舊稱,與現行政府組織架構未盡相符。為確保法規用語之準確性,並落實政府組織改造後之職權歸屬與法制體例之一致,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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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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