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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25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得標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其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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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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