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33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籌設同意書、系統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籌設同意書、系統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2條
看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