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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31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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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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