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32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系統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系統架設許可。 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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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