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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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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適用本辦法之電業,以依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之電業為限。第3條電業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一、商務、法務、財務、會…第4條電業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為該電業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二、…第5條電業之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電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第6條電業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第7條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三條或第…第8條控制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法人股東一人或政府所組織之電業,其獨立董事得由控制公司、政…第9條依本辦法及其他法令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電業,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第10條電業獨立董事應就電業之營運計畫、財務報告事項、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第11條電業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請…第12條電業依本辦法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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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