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6條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電業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電業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電業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電業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二、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股東及董事會依前項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電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前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業之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之任期與非獨立董事相同並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電業如為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適用本辦法之電業,以依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之電業為限。第3條電業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一、商務、法務、財務、會…第4條電業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為該電業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二、…第5條電業之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電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第7條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三條或第…第8條控制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法人股東一人或政府所組織之電業,其獨立董事得由控制公司、政…第9條依本辦法及其他法令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電業,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第10條電業獨立董事應就電業之營運計畫、財務報告事項、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第11條電業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請…第12條電業依本辦法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