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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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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