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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電業之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電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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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